萨特法系和军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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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特所有州的一切法律都完全服从并彻底地在精神和字面上遵从萨特宪法,萨特神圣宪法是毫无疑问的最高权威和最高法律。萨特神圣宪法规定了如下事项:
萨特宪法序言:萨特由多个独立的州或州级单位组成(全州省和青山省为原东方省),萨特政府有义务保证一切州间的事务,州政府负责一切州内事务,为全民幸福而不懈奋斗。
第一条:唯萨特国会有权修宪
第二条:全国事项的州内部分由州决定
2.1 萨特国会释宪:全域的军事调动均属于全国事项的全国部分,属于全领域安全的辖领部分
第三条:萨特议会有权向州管理一切国家权延伸到州部分,州无权管理州权延伸到国家部分
3.1 萨特法院释宪:发动内战违宪
3.2 萨特法院释宪:进行州级贸易属于州权延伸到另一州的部分,国家政府部门无权干涉
3.3 萨特法院释宪:不经过国家部分的州和州之间的贸易国家部分无权干涉
第四条:萨特议会授权萨特国家政府在全域召集、供给并维持一支军队
4.1 萨特国会释宪:萨特国家军队不是地方军队
4.2 萨特国会释宪:萨特国家军队必须常备,集结,番号独立。地方军队作为国家军队的预备队存在
第五条:各州不得缔结任何条约、结盟和组成邦联,不得铸造货币,不得发行纸币,不得褫夺公权,不得赐予爵位
5.1 萨特国家法院释宪,"西部联合省"违宪

第六条:各州必须对州法互相尊重,对国家宪法服从
第七条:各州无权豁免叛国罪、重罪罪犯,且必须遵令追捕和抓捕其人
7.1 萨特国家法院释宪:唯萨特国家法院有权判定重罪,重罪罪犯在萨特全域服刑
第八条:各州在一人或数人不侵犯另一人或数人的思想前提上,意识形态自由
第九条:何省份都无权挑起内战,无权以武力解决纠纷
9.1 萨特法院释宪:传播自由民主价值观的内部武力行动仍属内战
宪法法庭对武力行动根据9.1做出解释,确认非使用热武器和冷兵器的政治的系统性排击也被视作“内部武力行动”,内战则被确定为使用兵器或非兵器但导致实质伤害的工具进行的跨州的行动,目的是损害萨特稳定或破坏某个日程
做出宪法解释,凡涉及两个州以及以上的力量均属国家权力部分
凡涉及两个州以及以上的力量均不得公开支持或者事实支持某一单一候选人
新增宪法第10条:非战时状态总统最多连任两届和八年。代总统或因为各种原因两届不足八年的,也遵照两届八年卸任

选举法修正案:
集选区案被包裹进入选举法修正案。为了保持多元种族国会,将在大型选区推行集选区制度,每个党派都必须提交三位议员,其中必须有一位是穆斯林或其他少数族裔(土耳其族、华族、高卢族、冰岛族、朝鲜族)
按照修正案,成川、东方深水港、汉京、雷克纳拜尔、比萨拉、沃洛斯被确定为三人集选区,哈利费克被确定为五人集选区


萨特各州政体也不同,各州的政体有必要在这里向大家做禀报:

全州省:傀儡寡头制
青山省:帝制
哈古尔克省:超级优势制(库尔德人党为长期负责党)
中央省:复合制实权州长议会共和制
霍利省:单一制州长制人民代表大会制
西格尔基省:单一制州长制人民代表大会制
卡玛尔山省:单一制州长共和制
圣巴廷省:单一制部长会议共和制
湾区省:州长家族世袭制
慕德兰省:执政官超级优势制
斯卡拉尔省:社会主义共和制
帕基特省:州长选帝制,州长在执政范围内权力无限
霍纳尔省:单一制州长共和制
卡达托姆省:单一制州长共和制
锡萨拉省:复合制虚位州长制议会共和制
柯西比省:单一制州长共和制
内乌肯自由城:安纳其制度
我们需要注意:内乌肯自由城原为自由城邦,在二战后曾被并入湾区省,后在抗议活动中被抗议人群攻占,并在接下来的十年逐步扩大规模,1955年确定内乌肯自由城和湾区省边界。内乌肯自由城仍有自己的法律和权力机关(公民大会)。内乌肯自由城采用陶片放逐法,被内乌肯公民大会裁定违法的犯人将会交由湾区省处理,湾区省时常释放被内乌肯认为“违法”的人。目前内乌肯有1953年抗议者武装演化而来的国家第六山地旅,他们在1991年接受国防部授予的部队编号。但是,国家第六山地旅先对城市负责,后对国家负责。
内乌肯市的电力、水源等均由湾区省负责。
请注意:内乌肯自由城不同于共产主义自由城邦波城(波多利斯克)的列宁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