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省宪法
1.中央省是一个独立、 拥有主权、 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加盟共和国, 完整的领土包括陆地、 海岛、 领海和领空。
2.国家保障和发挥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承认、 尊重、 保护和保障人权、 公民权, 以实现民富、 国强、 民主、 公平、 文明, 人人享有温饱、 自由、 幸福的生活, 拥有全面发展条件的目标。
3.只有在出于国防、 国家安全、 社会秩序、 社会安全、 社会道德、 公共健康需要的情形下, 才能依法限制人权、 公民权。
4.旅居海外的中央公民受中央政府的保护。
5.中央公民不能被驱逐,不能被引渡给其他国家。
6.国家经由解放一切生产力,充分发挥国家、集体、个人和小业主以及不同形式的个人资本、国家资本和外国投资等各种经济成分的潜能,加强原材料和技术领域的基础建设,扩大与国际市场的经济、科学和技术的合作交流,以实现富民强国,不断符合人民的物质精神需要的经济政策目标。
7.所有经济成分都是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允许所有经济成分的组织和个人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以实业公司和贸易的方式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依法进行长期的发展、合作和良性竞争。
8.土地、森林、河流与湖泊、水源,地下、海洋、大陆架和大气资源,国家在经济、文化、社会、科学技术、对外关系、国防安全等所有部门和领域的企业和工程的投资和财产,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其他财产,都归全民所有。
9.私人和私人资本经济成分可以选择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有权在有利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部门和领域开展经营,经营范围不受限制。
10.在必要的情况下,为了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购或征用个人或组织的某些财产,并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11.国家发展外向型经济并实行统一管理,在互相尊重独立和主权、互惠互利、保护和刺激国内生产的原则下,与各国和国际经济组织发展不同形式的经济关系。
12.国家经由法律、计画和政策管理国民经济;在各部门、各级行政机关实行责任分工和分级管理;个人、集体利益要与国家利益相协调。
13.一切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一切破坏国民经济以及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严厉、公正的处理。
14.国家投资并经由各种途径为科学研究提供财政资助,优先发展前沿科学技术。重视对科学工作者和技术人员尤其是高级人才、熟练工人和技术工人的培养与合理使用;努力为科学工作者的创新性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为研究者提供多种形式的组织和活动,使科学研究与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使科学研究、生产经营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
15.国家经由全体人民巩固和加强国防,人民武装力量是核心力量,集合全国力量保卫国家领土安全。
16.一切人民武装力量绝对忠诚于国家和人民,时刻准备着保卫国家的独立、主权、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卫社会主义政权和革命成果,并与全体人民一起建设国家。
17.国家建立精锐、正规的人民革命军队并使其逐步现代化;以国家建设和国防相结合,人民武装力量与全体人民的力量相结合,全体反抗外国侵略的传统力量与社会主义政权的力量相结合,建立强大的后备军和民兵自卫力量。
18.国家建立精锐、正规的人民革命警察并逐步现代化;警察要依靠人民,并作为人民运动的核心,保卫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政治稳定、公民的自由和民主权利、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财产,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
19.公民必须忠于国家。叛国是最严重的犯罪。
20.公民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国家财产和公共利益。有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卫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守国家秘密,遵守社会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