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年总统质询后,国会司法委员会认为总统“对抗国会”,霍利哈布斯堡党团推动随即在国会以51-49通过“藐视国会罪”、“反质询罪”进程。总办随即声请宪法解释
1.任何被质询的官员均有权拒不回答问题或反质询,具体质询质量由人民以选举时的选票裁定 2.藐视国会罪、反质询罪违宪